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
依法治水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结合河南水利实际,现就全省水利法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为总引领,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贯穿到治水管水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全面加强水利法治建设,持续推进水利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深化水利改革发展、强化治水管水、保障水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水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健全的依法行政工作体系、严密的水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水法治保障体系和有效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水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水利社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水利法治建设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水利立法质量
1、完善水利立法体制机制。
加强对水利立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重大立法项目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健全水利立法调研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拓展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参与水利立法的途径。根据水利发展改革的需要,及时向人大、政府法治机构提出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建议,定期评估地方水法规的实施效果,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2、加强重点领域水利立法。
着眼水利改革发展最为迫切的领域,统筹推进适合省情水情的涉水法规规章制度建设。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主线,重点做好节约用水、地下水管理、水权交易、水功能区监测、入河排污口监管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以民生水利为主线,重点做好农田水利、饮水安全、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以创新水利社会管理为主线,重点做好河湖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利工程管理、防洪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
3、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研究建立水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除地方性法规规章外,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必须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并按规定提交领导集体研究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讨论前,应当由本机关法治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制度,定期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推进水利依法行政。
继续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推进行政职权网上运行。加强水利行业中介服务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完善权力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司法、审计和公民、舆论监督,坚决克服懒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防止倾向性执法、选择性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完善决策程序和机制。
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权限和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和合法性审查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可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3、推进水利综合执法。
按照精简高效、职权清晰、开拓创新的原则,统筹整合执法力量,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影响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水政监察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参与许可项目的现场勘查、论证分析。建立健全执法信息通告等制度,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与违法案件查处、行政征收与违法追缴、许可审批与监督检查之间的衔接制度,完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整体效能。建立健全水利系统区域与流域、区域与区域之间,水利部门与公安、司法、国土、环保、安监、航道、海事、渔业等部门之间的联合巡查机制,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推进水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4、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
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行为操作流程,明确执法行为规范,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强化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水资源、危害水生态、影响水安全等违法行为。
5、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政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水资源配置、防汛抗旱、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部门预算决算等方面信息公开。推进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与时效。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加强网络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开。面向社会服务的事项,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凡与企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 运行模式,推进网上审批、联审联批。重点项目、应急事项审查审批,专人负责、限时办结。
(三)依法履行治水管水职能
1、合理划分涉水事权。
根据中央与地方水利事权划分情况,从防汛抗旱、水利建设、社会管理、生态保护、投资补助等方面,探索研究省、市、县三级职责,合理调整和划分省与地方的事权和责任,下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权限,减少审批事项。涉及全省、流域全局的涉水事项为省级事权,跨区域涉水事项为省、市共同事权,其他区域性涉水事项为市、县事权。
2、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四项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发挥水价杠杆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水价改革、水权试点工作,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节约用水。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探索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水资源特点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3、加强防汛抗旱管理。
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建立省、市、县三级防汛抗旱责任落实体系。依法开展防汛抗旱调度、水文监测与计量等工作,推进指挥决策科学化、应急处置规范化和防汛抢险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着力提高防汛抗旱信息化水平、预测预报水平,重点加强城市、山区等局地突发性暴雨洪涝的预报,突出抓好重要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切实做好山洪、城市内涝以及中小河流洪水防御等重点工作,逐步实现汛情、旱情监测、水源调度全覆盖。
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规划、立项、投资计划、投资监管、建设程序、征地移民、统计核查、质量监管、稽查、验收等规章制度,完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改进市场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行为,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加强水文、农村饮水安全、水保设施和水电站管理,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推进水利工程确权定界,落实安全责任制,逐步完善制度规范、权属清晰、责任落实、运行高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系,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进水管单位改革,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机制,将水利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纳入水利综合执法范围。
5、加强河湖健康管理。
以尊重河湖自然规律、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为出发点,建立健全河湖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推进水域岸线登记,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源头严防、过程严管。依法严禁涉河违法活动,禁止围湖围库造地、围垦河道,维护河湖管理良好秩序。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河湖管理动态监控,强化日常巡查和检查,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隐患早发现、早处理。
加强水土保持管理。
以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有效保护为目标,加强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监测评价购买服务。加强建设过程监督检查,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及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体系。
(四)加强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
1、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扎实推进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履行、能力建设、监督考核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纠错、权利救济和化解争议作用。对于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纠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保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2、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真参加庭审,配合法庭调查。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工作。
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旱涝灾害、突发水污染事件、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等方面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涉水突发事件的能力。严格执行行政区域边界河流水利规划,落实行政区域边界河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加强移民迁安、征地补偿、环境保护等涉水领域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研判和排查化解机制。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调处原则,综合利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改进水利信访工作,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的信访稳定机制,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听取汇报,定期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依法治水管水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举措。要切实将水利法治建设摆在水利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全面深化水利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水利改革发展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要研究制订水利法治建设指标和考评体系,把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条件,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2、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水利法治工作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对水法治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与交流力度,研究建立有利于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队伍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强化水政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建设,实施水政监察队伍能力建设规划,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加强执法装备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水政监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3、加强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定期学法治度和专题法治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把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教育列入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促进干部职工系统学习涉水法律法规,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工作和生活。建立水利普法责任制,制定落实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把普法和守法作为水利改革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全面推动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围绕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注重普法内容和形式创新,积极探索培育水利系统法治文化,增强水利普法效果,为水利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依法治水管水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和结果运用。对推进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要研究制定执法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通报制度,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和现场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级各部门和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水利法治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分工和要求,共同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